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市建管各站办,市政质监站,各建设、监理、施工企业:
现将《武汉市建设工程起重机械安装、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八日
武汉市建设工程起重机械安装、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章 总则
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起重机械监督管理,确保起重机械安装质量和使用,防止和减少事故,根据《特种设备监察条例》(令第373号)和《建设工程生产管理条例》(令第393号),结合武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起重机械(以下简称起重机械)是指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以下统称建设工地)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汽车、履带、轨道和轮胎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自升式架设设施等垂直运输机械。
第三条 全市建设工程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监理、建设单位和建设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武汉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武汉市建设工程起重机械安装和使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区(开发区)建设局是各自辖区内建设工地起重机械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部门。
建设工地起重机械由市城建生产管理站(以下简称市站)负责统一登记。市站按照市、区分工的规定,负责市管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区管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可以委托所属的建管站具体负责实施。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政质监站)负责全市政工程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市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和各区建管站(办)的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分工负责装饰工程起重机械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起重机械登记管理
第五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到武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市站窗口办理起重机械安装、使用的登记手续,领取登记牌后方可投入使用。登记手续分安装申请、核验领牌两步办理。
第六条 安装申请应在起重机械进入建设工地安装前办理;提供资料齐全,即办理进入工地安装手续。安装申请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起重机械设备报装申请表一式四份(加盖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印章);
(二)安装单位的有效安装资质证;
(三)建筑施工企业生产许可证;
(四)安装方案、基础方案各一份 (加盖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印章,并有相应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基础隐蔽工程验收单一式二份(要有工程项目总监签字,加盖监理公司印章);
(六)管理部门进行的措施审查;
(七)起重机械出厂时的产品合格证、监检证明。
第七条 核验领牌在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办理,由法定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所提供的资料齐全,经核验符合要求的,发给使用登记牌。此牌应当置于或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核验领牌时,应提供下列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