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1994年1月5日批准,1994年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6号发布实施。其产生有其特定的社会环境,对维护社会治安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办法”从废旧金属收购业的分类、设立审批、经营管理、法律责任均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它将废旧金属收购业分为生产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规定了设立生产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需公安机关批准并要年审、设立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需向公安机关备案,对经营活动提出了符合管理目的的要求,并对违反“办法”条文规定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