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 为了加强房产测绘管理工作,规范房屋面积测算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2000)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产登记、交易、租赁、评估、抵押及其它房产管理等所涉及的房产面积测算。
第三条 东莞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主管全市房产面积认定管理工作,并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市、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产面积认定管理工作。
条 为了加强房产测绘管理工作,规范房屋面积测算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2000)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产登记、交易、租赁、评估、抵押及其它房产管理等所涉及的房产面积测算。
第三条 东莞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主管全市房产面积认定管理工作,并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市、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产面积认定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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