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矿山防水的规定如下:
(1)中型矿山应搐清矿区及其附近地表水流系统和受水面积、河流沟渠汇水情况、疏水能力、积水区和水利工程情况,以及当地降雨量、历年洪水位,并结合矿区的特点建立和健全防水、排水系统。
(2)每年在雨季前一季度,应由矿长组织一次防水检查,并编制防水检查计划,工程必须在雨季前竣工。
(3)矿井井口、平碉口、通风井口、小立井井口和工业场地等处,都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洪措施。上述地点的标高,若低于历年洪水位,无妥善防洪措施,在连降暴雨有被淹没的危险时,应从井下撤出全部作业人员。
(4)矿区及其附近的积水或雨水有侵入井下的可能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表水渗漏到井下。
(5)有用的钻孑L必须妥善封盖。报废的竖井、斜井、探井、钻孔和平峒等必须封闭。在积水的旧井巷、老采区、江、河、湖、海、沼泽、含水层、岩溶带和流砂层等附近开采时,应留出防水矿(岩)柱和划出地段,预防突然涌水的措施后,方可采矿。
(6)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对接近水体的可疑地段,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探明水文地质情况后,再进行掘进。
(7)在掘进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透水预兆,如工作面“出汗”、顶板淋水加大、空气变冷、发生雾气、“挂红”、水叫、底板涌水或其他异常现象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报告矿长,采取措施。如情况紧急,必须立即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成胁地点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