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畅达自然,争优汰劣,上海婚姻继承法律服务提供

2019-12-11 09:14:01  1271次浏览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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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婚姻继承法律服务提供,家庭财产不等于夫妻共有财产

律师指出,我国《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律师提示,无论是协议处理还是法院处理,对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处理,首先应当准确地划清夫妻的共同财产和各自的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和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夫妻从登记之日起,到离婚或者配偶死亡时止,在此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1)工资、奖金;(2)生产、经验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财产除外;(5)其他应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律师谈到,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分别属于夫妻个人所有的财产。它包括:(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确定只归夫或者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律师强调,分割夫妻财产必须贯彻男女平等、保护女方及子女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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