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
1、乡镇食药监所负责受理 受理服务窗口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决定书。
(三)审核
受理后,由乡镇食药所指派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法实施条
例》、《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等要求进行资料和现场审核。
(四)审批 食药监局依据审核结果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审批决定。
(五)发证 作出准予决定并应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向申请人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
五、办理机构/部门 食药监局、乡镇食药监所
六、办理时限
1、收到申请材料后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受理后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3、作出准予决定后十日内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
七、收费标准 此项目不收费
附:1.食品流通延续许可申请书
2.食品流通许可证申报资料(新办)
3.食品流通许可证申报资料(新办)
4.食品流通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5.食品流通许可办理流程图(现场制售、批发或含婴幼儿配方乳粉)
6.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
7.零售普通食品流通许可办理流程图
8.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书
9.食品流通许可办理流程图(现场制售、批发或含婴幼儿配方乳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