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空间备案所需材料公共卫生通风系统新风量空调系统检测报告
办理北京地下空间备案及营业执照
产权人、管理单位或使用人出租(转租)普通地下室的,出租(转租)人应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 15 日内向普通地下室所在地的区县建委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产权人、管理单位使用普通地下室的,应当自开始使用之日起 15 日内向普通地下室所在地的区县建委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产权人、管理单位使用(出租)普通地下室情况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15 日内向普通地下室所在地的区县建委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普通地下室登记备案程序如下:
(一)产权人、管理单位或转租人持下列材料到普通地下室所在地的区县建委(房管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1 、北京市普通地下室使用(出租)登记备案表一式两份 ;
2 、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3 、普通地下室从事商业、文化娱乐业、旅店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居住场所的,提交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合格的证明和卫生主管部门检查合格的证明;
4 、出租(转租)普通地下室的,提交租赁合同;
5、转租普通地下室的,提交普通地下室所有权人同意的证明。
(二)对材料齐全的,各区县建委(房管局)核发加盖公章的登记备案表一份,同时向当事人下发“普通地下室使用告知单”(附件二)。
对产权人、管理单位暂时无法提供消防、卫生检查合格证明的,在“登记备案表”备注栏中注明情况后予以登记备案,除向当事人下发“普通地下室使用告知单”外,同时填写“普通地下室隐患协查单”(附件三),将情况通报给相关管理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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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应由疏散方向标志灯、荧光疏散指示标志和出口标志灯组成。疏散方向标志灯、荧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通道、楼梯间及其拐角处的墙面上,并不高于室内地坪1米,其间距不应大于15米;出口标志灯应设置在出口上部的顶棚下或墙面上。地下空间疏散通道、楼梯间、公共活动场所等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灯和备用照明设备,并保证其应急照明时间连续供电不少于30分钟。
使用地下空间应符合下列管理要求
(一)使用地下空间从事经营活动的,须到工商等相关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文件,取得合法证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并服从其相关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同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条件。
(二)地下空间从业人员,须经有关管理部门进行教育培训,不断增强管理责任意识,提高综合素质。
(三)使用单位须建立健全必要的管理制度。制定设施、设备维护管理责任制度和定期检查等制度,制定防灾救灾应急救援预案,落实防火、防汛、治安、卫生等管理规定,做到定职定岗专人负责,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四)使用单位应当定期组织防灾救灾应急救援演练,每半年不得少于1次,并做好记录,主要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应急救援预案的全部内容,具备应急指挥能力。从业人员应当熟悉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掌握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指定专人维护管理,保证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有效使用。
(六)保证防护密闭门、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应急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七)保证疏散通道、出口的畅通。不得占用疏散通道或者在疏散通道、出口设置影响疏散的障碍物,在使用期间不得封闭出口,不得遮挡疏散指示标志。不得在设备间里堆放杂物。
(八)使用地下空间如需变更使用用途,必须重新向所在地区人防、建设(房屋)等主管部门申报,并“签订责任书”或登记备案。
(九)人防工程是国家战备设施,一旦遇有战争或其他重大灾害时,使用人必须无条件地按通知规定时间,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