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业务是银行一项传统的资产业务,银行的票据业务是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之上的,是银行信用和商业信用的结合。开办票据业务,可以促进商业信用的票据化,加强对商业信用的管理,为促进中小企业的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活跃经济创造条件。
收取银行承兑汇票怕收到假票,一旦收到假票,将可能蒙受重大损失。但对票据的真伪甄别也不是我们普通人员可以辨别得了的,所以必要的时候我们必须通过银行来辨别,具体有两种途径:
1、 通过自己的开户银行验票。银行一般配备有专业人员和设备进行验票,可以初步辨别票据的真伪,同时银行还通过查询系统向出票银行发送查询函,根据票据上的各要素,出票银行会电子回复查询银行是否出具过这张要素的票据,如果所有要素相符则风险性大幅减少。当然,如果遇到是克隆票,仅靠这种方式查询还是有一定的风险;
2、 通过出票行验票。为了防止手上的票据是克隆票,所以办法还是到出票行去验票,这直接也。我们建议大额的票据要直接到出票行去验票,但需考虑交通成本的问题。
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在汇票上记载一定的事项,以表示其愿意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提示期限是指法律规定的持票人为承兑提示的期间,根据汇票记载不同形式付款日期的情况,法律规定的承兑提示期限也不相同,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提示期限内进行,否则不发生提示的效力,根据(票据法)第39条的规定,我国现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提示承兑期限为自汇票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持票人可以在这个期限内的任何时间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长不超过6个月;定日付款的汇票期限自出票日起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自出票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自承兑或拒绝承兑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对异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可匡算邮程,提前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