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西城区地下空间备案杜绝隐患
办理西城区地下空间备案杜绝隐患
办理西城区地下空间备案杜绝隐患
生产、人民防空、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工商、文化等负有地下空间使用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地下空间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地下空间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的,应当责令有关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为预防突发的发生,区县可以责成有关部门组织搬出,并妥善安置。地下空间不具备通风系统和空调系统,或者通风系统和空调系统存在卫生问题,卫生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使用的,负责地下空间综合管理工作部门应当责令居住使用人搬出,居住使用人拒不搬出,情况紧急危及,为预防突发的发生,区县可以责成有关部门组织搬出,并妥善安置。地下空间使用存在消防行为,经消防机构依法责令停止使用,行为人的,由消防机构。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的,由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或者提起,又不履行决定的,(四)擅自改造人民防空工程、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和防空效能的。
配备有效的防灭病媒生物设施、设施和垃圾、废弃物的存放专用设施。禁止将规划用途为非居住用途的地下空间用于居住。第八条地下空间的使用应当符合本市有关房屋建筑使用管理、和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规范、标准。地下空间用于出租的,应当按照本市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禁止将建设的地下空间出租。第九条市和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别负责人民防空工程、普通地下室使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市和区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地下空间内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城乡规划、、卫生、工商、文化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市规定的职责,负责地下空间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十条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
后续园区开发建设承载了厚重的使命,也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为此,如何更好得传承和发扬低碳世博的精髓和佳实践,更好得满足公众对于地下生活的期待和要求,更好地完成“低碳社会”的软硬环境建设,成为更好得开发和研究的重要课题。
“2013首届地下空间与现代城市中心国际研讨会”深入探讨了如何有效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助力城市发展。在此基础上,为延续“世博低碳生态科技论坛” 品牌效应,持续关注地下空间与现代城市中心开发浪潮,扩大“地下空间与现代城市中心研讨会”规模,计划将继续结合世博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项目,聚集世界各地地下空间与城市规划案例和业内人士,举办“2014(第二届)地下空间与城市综合体国际研讨会”将于2014年9月18-19日在上海再度召开,将地下空间开发、能源管理、绿色建筑等多学科内容交叉,通过高端论坛、专业研讨、展示区等形式,探讨和展示行业趋势及新市场动态,实现产、学、研、用结合,以此促使发达、发展中和新兴大都市及特大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后经区批准公布。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优先满足社会公益业的需要,居住区内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优先满足居住区配套服务和社区服务的需要。第十三条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符合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规划,并依法申请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查验,确保其符合使用条件;作出许可决定时,应当明确人民防空工程及其设施设备使用的范围。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有效期为1年,期限届满,被许可使用人可以申请延期使用许可,对按照规定使用的申请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准许延期。第十四条使用普通地下室,应当符合规划确定的使用用途,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用途。
地下空间存在结构问题的,负责地下空间综合管理工作部门可以委托房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应当停止使用的,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搬出地下空间;使用人拒不搬出,情况紧急危及公共,为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组织搬出,并妥善安置。
地下空间不具备通风系统和空调系统,或者通风系统和空调系统存在卫生问题,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使用的,负责地下空间综合管理工作部门应当责令居住使用人搬出,居住使用人拒不搬出,情况紧急危及公共,为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组织搬出,并妥善安置。
地下空间使用存在消防违法行为,经消防机构依法责令停止使用,违法行为人拒不执行的,由消防机构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