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海淀区地下空间备案新风量检测注册地下室周期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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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风量通常应满足以下三个要求:
(1)不小于按卫生标准或文献规定的人员所需小新风量;
人员所需新风量应根据人员活动和工作性质以及在室内的停留时间等因素确定。
(2)补充室内燃烧所耗的空气和局部排风量;
建筑物内的燃烧设备有燃气热水器、燃气灶、火锅等。燃烧设备燃烧时要消耗空气中的氧气。如果这些燃烧设备在空调系统所控制的室内环境中,系统必须给予补充新风,以弥补燃烧所耗的空气。
(3)保证房间正压。
保持房间正压的新风量,等于在室内外一定压差下通过门缝、窗缝等缝隙渗出的风量,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V—从房间缝隙渗出的风量,即正压新风量,m/s;
Ac—缝隙面积,m;
ΔP—房间内正压,缝隙两侧的压差,一般取5~10Pa;
μ—流量系数,0.39~0.64;
n—流动指数,0.5~1,一般取0.65。
在全空气系统中,通常取上述要求计算出新风量中的大值作为系统的小新风量。
关于新风量的调查研究,西方国家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就已开始,从对加拿大、美国、西欧、南美85栋IAQ(即室内空气质量)较差的建筑的调查结果看,在导致IAQ较差的所有原因中,新风量不足排在位,占57%,其次是室内污染源增多。美国职业与卫生研究所的调查也表明,室内空气影响人体健康的几大因素中,通风不良占48%,国际室内空气协会成员,《室内空气》期刊主编Sundell教授对瑞典160栋建筑进行研究,发现新风量越大,发生建筑病综合症的风险就越小。
地下空间的使用应当符合本市有关房屋建筑使用管理、和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规范、标准。地下空间用于出租的,应当按照本市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禁止将建设的地下空间出租,禁止将规划用途为非居住用途的地下空间出租居住。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区县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区域内地下空间使用的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地下空间使用和考核制度。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总体规划,各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总体规划和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区县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规划,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后经区县批准公布。
:使用普通地下室从事商业、文化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居住场所的,装饰装修及使用前应当向普通地下室所在地区县建设(房屋)主管部门办理备案。(一)使用人对使用用途、范围和期限的说明。(二)产权登记证明或者所有权人共同决定使用普通地下室的证明。(三)按规划用途使用的,提交规划文件;规划用途不明确的,提交规划部门对使用用途确认的文件;改变规划用途的,提交规划部门变更规划文件。(四)卫生主管部门检查合格证明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通风系统和空调系统卫生检测合格证明。(五)依法须经消防检查方可投入使用、营业的,提交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检查合格证明。
为预防突发的发生,区县可以责成有关部门组织搬出,并妥善安置。地下空间不具备通风系统和空调系统,或者通风系统和空调系统存在卫生问题,卫生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使用的,负责地下空间综合管理工作部门应当责令居住使用人搬出,居住使用人拒不搬出,情况紧急危及,为预防突发的发生,区县可以责成有关部门组织搬出,并妥善安置。地下空间使用存在消防行为,经消防机构依法责令停止使用,行为人的,由消防机构。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的,由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或者提起,又不履行决定的,(四)擅自改造人民防空工程、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和防空效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