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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口汽车零部件申报指南
一、系统申报
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口汽车零部件申报时,应当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的货物申报界面中,在“货物属性”栏目内勾选“3C目录内”(编号11),并在“许可证类别”栏目中选择“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编号410)。
对于凭《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以下简称《免明》)进行申报的,应当在“许可证编号”栏目中录入《免明》编号并填写相应的核销货物序号、核销数量以及核销数量单位等内容。
对于凭《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以下简称《自我声明》)进行申报的,应当在“许可证编号”栏目中录入“自我声明”字样,并将核销货物序号、核销数量以及核销数量单位等内容留空。同时,根据海关无纸化申报相关工作要求,企业自行留存《自我声明》或在系统内上传《自我声明》电子文档。
二、系统核查
对于凭《免明》进行申报的,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按原有设置进行联网核查并受理申报。
对于凭《自我声明》进行申报的,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暂不实施联网核查,受理申报后将在海关业务系统就该批货物暂未实施《免明》联网核查进行提示。
三、信息补录
对于凭《自我声明》进行申报的,报关单位应当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获得《免明》,并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对原申报信息进行补充。补充申报内容包括在“许可证编号”栏目中删除“自我声明”字样,并补充录入《免明》编号,以及填写相应的核销货物序号、核销数量以及核销数量单位等内容。
补充申报后,系统自动实施联网核查,并在海关业务系统就该批货物已补充申报并实施《免明》联网核查进行提示。
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开通补录功能之前,报关单位可通过报关单修改方式补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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