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办企业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认定标准。(2004年7月1日以后新办商贸企业除外)
二、小规模工业企业会计核算健全;小规模商业企业经营期在一年以上,会计核算健全,正常纳税申报,无虚开增值税专用或者偷、骗、抗税行为,并年应税销售额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50万元的(2004年7月1日以后新办商贸企业除外)
三、预计年应税销售额或实际年应税销售额达到财政部规定的认定标准,并取得企业代码的个体经营者;(2004年7月1日以后新办的商贸个体经营者除外)
四、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2004年7月1日以后新办商贸企业除外)
五、总机构属于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属于2004年7月1日以后新办商贸企业的除外)
第三条下列纳税人不得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未达到上述条、第二条所列条件的纳税人;
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非企业性单位;
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纳税人(政策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四条实际生产经营地和税务登记注册经营地不一致的原则上不得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