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业务作为商贸领域的综合性金融业务,不单纯服务于企业的上游市场,同一个企业的下游供应商也是保理业务的服务对象,商业保理机构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提供不同的个陛化服务。参考外国成熟的行业经验,商业保理公司对于企业资售隋况的审核,往往不是根据其披露文件的数据,而是根据企业在商业信用销售领域以往或即期记录,其结果就是保理商受让应款后,债务方通常又是另一单保理业务的债权人。所以,保理商就对企业的销售渠道上游具备了控制能力,其表现在,当对应款进行追收时,A单业务的应款由B单业务对偿。这样的结果既保证了商账追收的合法性,又保障了保理商手中的应款回收的可控性。
尽管商账追收对于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作用非常大,但是鉴于我国曾经发生过大量的国内追账业务不规范操作,以及由此引发的其他社会问题,公安部和国家工商总局曾在1994年和2000年两次发文,取缔讨债公司,致使我国的征信行业一直缺少商账追收这个重要分支。多年来,在我国的征信市场上缺乏有效的商账追收服务,商账追收行业至今还是缺位的。
商业保理业务有明确的商账追收功能,其有序合法性非常明显。我国对商账追收有明确限制,商业保理机构即使是合法有序地进行商账追收也困难重重。解决商业保理的法律定位不仅关系到保理业务的开展也关系到我国建设征信体系的整体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