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投资者及其母公司在境内投资设立两家(含两家)以上融资租赁公司,须提供已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已全部到位)及业务情况说明,新设公司的业务领域要与已设公司有明显区别。
办理程序
1、投资者向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申请文件;
2、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及申报材料报市商务委;
3、市商务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在法定期限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4、通过审核的,市商务委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载明投资者具有良好资信状况的资信证明文件。资信证明内容一般包括企业在该银行开立账户时间(满一年以上)及存款余额,以及对于该企业的资信情况的简要评价。
租赁手续费。租赁服务手续费时所有融资租赁公司都有的一项合同管理服务收费。但根据合同金额的大小、难易程度、项目初期的投入的多少、风险的高低以及不同公司运作模式的差异,手续费收取的标准也不相同,一般在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