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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个公司都会有法人代表,这个法人一般掌控着公司大大小小的事务,而且也是法律的承担者,但是有的时候公人并不是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简而言之,实际控制人就是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实际控制人的规定散见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两个交易所的《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等文件。归结而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为“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5)有关部门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判断某一主体事实上能对公司的行为实施控制的其他情形。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大会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所作的修改,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将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放宽登记条件,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为我国推行登记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律保障。笔者兹对本次修改的亮点略作总结,供大家参考。亮点取消对公司限额的限制。根据本次修改的规定,除法律、法规以及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限额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500万元的限制。这意味着,公司设立向所有的市场主体放开,不因公司形式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公司股东(发起人)可以不受多少的影响自主决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除了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外,有限责任公司的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章程中自行规定其认缴的是否分期出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不需要在公司设立时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全体股东(发起人)认缴的可以在十年、二十年甚至更长时间内缴足。但需要注意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仍需按照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即的大小依然从某个方面决定了这家公司的资金实力和可以对外承担的能力。亮点取消对公司货币出资的比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