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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公》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公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文将通过对检索案例的统计与分析,对实践中上述问题的处理方式进行说明。在笔者检索到的12个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人格否认的案例中,上海市青浦区人民在上海A广告有限公司诉上海B广告有限公司、盛某企业承包经营一案中,认为尽管第63条另有特殊规定,但是如果满足第20条第3款的规定,也可以据第20条第3款判定人格否认,即第63条的存在并不排除第20条第3款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人格否认判定上的适用。内容指出:“其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项要件:股东实施了公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逃避;
促进资本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有券商分析认为,此次对《公》的修订,将便利资金充裕的上市公司加速回购,进而有效强化投资者信心。将百四十二条修改为:“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的公司债券;“(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
结合王J控制的关联公司与ZJ公司在经营业务范围及人事上均存在混同的情形等因素,认定王J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ZJ公司财产独立于其,并由此判令王J对ZJ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该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该案同样既考虑了第20条第3款的构成要件又考虑了第63条的构成要件,只是本案中已经认定其构成“财产混同”,而只要符合第20条第3款或第63条其中一条即可构成人格否认,故本案未就第20条第3款的构成要件是否满足进一步考察。而其他的9个案例中均未提及第20条第3款的规定,直接适用了第63条的规定,一旦被诉的一人公司股东能够证明财产独立,即径直判定不构成人格之否认,而不论该一人公司是否满足第20条第3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