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
马德里体系是一商标国际注册体系,它受两个条约约束:1891年签订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1989年通过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后者的订立是为了使马德里体系更加灵活,更能适应某些未能加入马德里协定的国家的国内立法。另外,马德里议定书对实行区域性商标注册体系的政府间组织成员敞开大门。这两个条约并行、独立却得以共同操作,其共同实施细则于1996年生效。
两条约的目标是为商标所有人简化行政程序,使其能在短时间内以成本在所需国家里获得商标保护。这就是马德里体系的目的所在。
马德里体系的主要特点:
,自注册日起,国际注册具有同申请人在每一个被指定国家进行通常国内申请的同等效力。除非此商标的保护要求在被指定国家内被依照其国内法律于规定时限里被驳回,否则,此国际注册等同于在被指定国家的国内注册。
马德里体系是一个程序体系;至于商标保护的实质性要求方面,马德里体系并不影响国内法律的适用。
第二,马德里体系下的国际注册可被视作多个国内注册,因为它同时可在多个国家内产生效力。因此,国际注册的后期管理任务,如对每一相关指定国家的续展、转让等,将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局的单一简单操作而得以大大简化。
马德里体系是一个"封闭的体系",它只能在成员国中间使用,保护只能在体系成员国中间获得,而且,只能通过在其中一个国家营业或因是其国民的商标所有人获得。
一个国家如何成为马德里体系的成员?
所有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均可成为马德里体系的成员。只要愿意,任何巴黎公约的成员国既可以加入马德里协定或马德里议定书,也可两者都加入。有关加入程序的细节问题,请参阅协定和议定书的第14条。另外,政府间组织在满足某些条件的前提下可加入议定书,但不能加入协定。迄今,还没有这样的组织加入马德里体系。
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的成员国组成了一个联盟,名为马德里联盟,这是一个按照巴黎公约第19条规定组成的特别联盟。马德里联盟的每个成员都是马德里联盟大会的成员。大会有两个重要的任务:1.通过联盟的计划和预算。2.通过并修改实施细则,包括确定马德里体系的相关费用。
马德里体系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局进行管理,国际局也是马德里联盟的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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