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沉降监测是:通过设置基准点、在房屋上设置观测点,对房屋的沉降进行定期观测。房屋沉降是否稳定的判断为《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8的内容要求规定。
二、房屋沉降监测点布置要求:同一个房屋沉降监测或同一批房屋沉降监测,应在两个或以上不同位置设置基准点,基准点应设在房屋沉降变形影响范围以外,便于长期保存和观测的稳定位置,使用时应作稳定性检查或检验。在单个房屋上,沉降观测点的布置数量和位置可按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既有建筑物结构检测与评定标准》(DGTJ08-804)规定确定。沉降观测点观测标志的制作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8的规定。
三、房屋沉降应采用水准仪量测,量测等级、精度要求、数据处理、相对沉降的计算以及相关的技术要求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8的规定执行。
四、如何确定房屋沉降监测次数:
(1)既有房屋存在沉降且未稳定时,监测频率应符合:
1、沉降频率应根据地基土类型和沉降速率大小而定。
2、除有特殊要求以外,年每3个月一次,以后每半年一次,直至沉降测监稳定为止。
(2)相邻施工对周边房屋存在影响而对周边房屋沉降监测时,监测频率应符合以下要求:
1、监测频率应根据相邻工程的施工工艺和地基土的类型确定。
2、相邻工程施工结束后,尚应继续进行沉降观测。常规,年每月一次,以后每半年一次,直到工地周边房屋沉降稳定为止。
以上不论是新建建筑还是既有建筑房屋沉降观测过程中,若房屋出现地面荷载突然增减、房屋四周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等情况时,需增加观测次数。当房屋突然发生大量沉降、不均匀沉降或严重开裂时,应立即进行逐日观测或三天一次的连续观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