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文件需要拿到其他国家使用,则需要按照以下流程操作:
(1)拿到海牙公约组织成员国使用,只需将文件经由香港国际公证人公证,然后送交香港高等法院认证(也叫加签),即可使用。
(2)拿到非海牙公约组织成员国使用,需先经过香港国际公证人公证,然后送交香港高等法院认证,后拿到使用国驻香港领事馆认证。
(3)如果该国在香港没有领事馆,则需要将高院加签后的文件送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认证,然后送该国驻北京大使馆认证。
如文件需要拿到中国大陆使用,则需要按照以下流程操作:
香港的文书送往中国(内地)使用,先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然后公证后的文书必须经过指定部门「审核、登记和加章转递」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才能送往中国内地使用。
【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未经审核加转递章程序的证明文书,不具有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
中国委托公证人是由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担任,目委托公证人的业务范围是证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证明的使用范围在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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