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核查什么:动态核查不是“实时”核查,是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主导,定期进行的。核查前要下通知,公布本批次核查企业的名单,以及所需提供的材料,和材料报送的截止日期等内容。 另外核查,不仅仅是针对“资质”,也对“资格”进行动态核查。不仅针对建筑企业,也针对企业相关人员。根据住建部在文件中的要求,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年动态核查的比例应不低于在本地区注册企业总数的5%。
生产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一般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生产许可证;
(2)企业管理和技术、经济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工程技术和经济技术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企业社保缴费清单;
(3)企业验资报告、年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4)年度企业完成的工程业绩的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验收证明或备案资料;
(5)企业办公场地的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6)年度企业所获的荣誉证书、获奖工程荣誉证书或表彰文件、违法违规被处罚文书;
(7)企业章程、质量手册或管理制度汇编;
(8)其他有关资料。
资质动态核查的结果,不管是被责令整改还是撤销企业资质,对建筑业企业来说都是不小的损失,甚至还会对企业的后期工程项目承接造成重大影响。
对建筑企业来说,资质动态核查中尤其要注意企业工程业绩、企业人员条件是否达标。面对建筑资质动态核查结果,一些企业开始慌了,一些企业不当回事,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在整改期内完成整改事项。
面对资质动态核查,建筑企业可以委托资质代办公司。资质代办公司有这方面的经验,会根据企业资质的整改问题去整理好材料,及时递交申报材料。
资质升级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核定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核定;
(二)子项名称:无;
(三)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四)项目编码:14007。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款: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十条第四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令第248号)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四、受理机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
五、决定机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办理条件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年建设部令第45号修正),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申报条件为:
1、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2、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3、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
4、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6、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八、申请材料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年建设部令第45号修正)和《关于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核定工作的通知》(建房〔2009〕101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一级的材料如下:
一级资质审批程序为:
(一)初审: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明确的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
(二)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受理材料后转房地产市场监管司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