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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工程保函种类,助力企业发展

    2024-11-22 05:00:01 928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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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预付款保函:又称工程还款担保,是指向工程业主(受益人)保证,如申请人未能履约或未能全部按合同规定使用工程预付款时,业主这时提供相关证据可向银行提起索赔,银行有见索即付的义务。

    预付款保函是指银行对承包人进行担保的一种方式,银行开出符合业务要求的预付款保函后,承包人收到预付款,但并未按照合同执行项条款,未按时供货或者施工,业主这时提供相关证据,可向银行提起索赔,银行有见索即付的义务。

    承包人自己可以在银行开付余款保函,看承包人在银行的授信如何,授信好的保证金比例

    比较低,授信不好的保证金比例比较高,甚至是全额保证金。

    工程保函取代保证金的意义

    提高企业竞争力。当专业的保险公司或银行愿意为投标 企业提供保函,也就意味他们认可该企业具备履约的能力与信誉。因此,能否获得保函已经成为业主考核投标企业承包资格的重要标准。拥有高额度的保函也能让投标的承包工程企业更具竞争力。

    分担履约责任,提高履约能力。对于业主而言,花钱购买的是工程产品,而不是耗费时间与精力后得到赔款。所以,业主更看重的是担保人是否能够协助承包工程企业按合同规定的质量、工期、造价等各项条件履约,而不仅仅是对损失进行赔付。 针对项目的履约问题,如果承包商拥有保险公司开具的保函,那么保险公司也会在必要时,为承包商分担履约责任, 这也就意味着承包商的履约能力将大大提高。因此,选择专业的保险公司出具保函,不仅能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推进, 还能程度地保护承包商和业主双方的利益。非见索即付,避免恶意索赔。保函索赔一直是保函业务 中的痛点之一。目前施工企业大多只对银行的“见索即付” 保函比较熟悉。顾名思义,” 见索即付”是指对保函限额内的任何要求都必须赔付,除非发生显然的欺诈情形,担保人不能拒绝,这也就意味着在遭到恶意索赔时,该保函将无法保障承包商的权利

    投标保证金一般有两种形式:

    一、现金保证金:现金、电汇、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等。

    对招标人而言,收取及退还手续繁琐,人力消耗大。众所周知,投标保证金被扣除的比例一般为项目金额的1%-1.5%,收取和退还涉及业务部门及采购部门诸多工作,现在条例又要求退还利息,利息的计算,利息的退还财物手续,做账,这些工作相当繁琐。

    保证金存在被收取者挪用的风险,而且对是否挪用难以监控。虽然法律上明文规定保证金不允许挪用,但事实上或多或少,无论是招标代理机构,还是招标人,什么有些政府交易平台,都存在一些保证金挪用的现象,如果挪用的大额保证金不能及时归还,对投标人会造成损失。

    保证金退还不及时,人为造成投标人财务成本提高,资金效率降低。按照国家的法律要求,招标人应及时退还保证金,同时根据目前的招标流程要求,其保证金理论上在一个月内应该已经被退还,考虑到一些意外情况,平均一个月的占压时间已经是很充分考虑的了。但在向投标人进行调研的时候我们发现,目前投标保证金的质押时间,平均在2-3个月之间,造成这种现象既有招标人主观想要拖延,也有招标人内部退还程序复杂,退还积极性不高等原因。

    投标人由于需要到处参加投标,保证金交纳笔数多了以后,累计数额也是不小的。或多或少影响了投标人的现金流,一方面造成这些资金的无效沉淀,一方面在投标人资金紧张后又加大了它外部融资的成本,间接提高企业的生产成本,招标人的采购价格。

    保函是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个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在建筑工程领域,保函主要有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付款保函。下面对保函业务相关知识及问题和建议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办理工程保函存在的主要问题

    1.在投标或签订合同时不被重视,也就是保函的可实施性不被重视。保函作为担保的一种,其主要功能是保障受益人在对方违约情况下的权益,承包方一旦违约,业主可以以开具的保函索赔,从承包方银行账户上把资金划走。

    2.在投标或签订合同时没有考虑办理保函的成本和风险。目前业主要求提供的工程保函大部分是银行为担保人的银行保函,企业向银行提出申请办理银行保函需要交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这部分保证金只有在银行保函退还给银行以后才能使用,这无形当中影响了企业的现金流量,增加了支付风险,同时企业的机会成本增大;银行保函与银行商业信用相关联,一旦违约,将会损害到企业的银行信用,从而影响到其后续的融资、经营等经济活动,这样就会产生与损害建筑市场信用类似的后果。

    3.在签订合同时没有规范保函的内容。工程双方应该在合同招投标阶段即约定好担保书的格式、内容等,特别是索赔程序和保函有效期约定。在招投标阶段即开始规范保函可以使投标人提前对保函能否响应进行自我评估,合同签订后,双方不得再对其做实质性的更改。坚决避免合同谈判时甚至合同签订后才讨论担保的事宜。

    4.在签订合同时合同条款不对等。承包方在提供工程履约保函给业主时,业主也应该相应地提供给承包方付款保函,目前国内签订的工程合同大部分只约定了承包方需向业主提供履约保函,而没有约定业主需向承包方提供付款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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