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架构中只有离岸公司,是否可以通过境内企业境外投资备案/核准?
答:一般情况下,离岸公司如注册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的公司由于不能被认可为终用于项目建设、生产经营或投资活动持续经营的所在地,因此不能作为境外企业(终目的地),只能作为路径企业在架构中存在。
境外企业(终目的地)能否披露终目的地为中国大陆?
终目的地不能为中国大陆,只能是后一级境外企业。
境内企业收购一个离岸控股公司,该公司下有五个境外实体,应如何进行境外投资备案/核准?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第八条规定,“《证书》是企业境外投资获得备案或核准的凭证,按照境外投资终目的地颁发。”因此,应对五个境外实体分别申请一个证书。
境外投资备案就是通过(开展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的境外投资)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者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境外投资备案操作流程
1、 填写《境外投资备案表》,加盖印章后,连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报上海商委备案;
2、 领取证书,并到发改委备案(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 申请境外投资电子钥匙(国富安);
4、 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