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汇发[2015]13号】(以下简称汇发[2015]13号文)的附件《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中2.1境内机构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的规定,境内投资者在汇出前期费用之日起6个月内扔未设立境外投资项目或购买境外房产的,应向注册地外汇局报告其前期费用使用情况并将剩余资金退回。如确有客观原因,开户主体可提交说明函向原登记银行申请延期,经银行同意,6个月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但长不得超过12个月。
面对投资目的地的差异我们要进行仔细的甄选和比较,但是对于有意向投资海外国家或地区的企业,我们首先应该好关注企业自身是否符合国家相关部门对于批准境内企业境外投资的要求。,投资目的地是否属于敏感国家或地区?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地区或未与我们建交的国家地区是实行核准制管理。第二,境内投资主体是否具有相应的投资能力?投资能力体现的方面很多,企业的经营规模,业务模式,财务报表等等都能体现一个企业是否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第三,境外公司所属行业是否属于敏感类行业?如房地产、金融、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赌博业、色情业等等。第四,申请境外投资的项目是否属于快设快出或者母小子大?快设快出或者母小子大从审核老师的角度上来看有非法转移资产或者洗钱的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