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觉传达设计
国际工业设计学会联合会给设计下的定义中,把视觉传达(主要指宣传)设计也列为工业设计的范畴,这就使工业设计贯穿了工业产品制造的全过程。所谓视觉传达设计(visual communication design)或称传达设计 (communication design)是指为推广工业设计的产品而进行的包装设计、装横设计、展示设计,甚至广告设计 严格来讲,广告设计与视觉传达设计是有区别的。虽然它们所使用的技术与用语是相同的,但广告设计是以说服顾客购买某家产品或接受某项服务为目的,而视觉传达设计则不单是为了刺激销售,更重要的是通过一定的视觉化手段,达到更清晰、更有利地展示产品的目的。传达设计把用户的利益放在位,这是它与广告设计的根本区别。除了推广产品外,视觉传达设计还规定企业标志、商标,乃至整个企业形象等。
外观设计是就产品的外表所做出的设计。所谓产品,就是人工制造出来的一切物品。美国有一个案例曾依据字典的定义说:“产品是指人的双手利用原材料制成的任何物品,不论该物品是直接用手制成的,还是使用机器制成的。”产品实际上涵盖了除自然物之外的一切物品。
外观设计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的设计。其中,形状是指三维产品的造型,如电视机、小汽车的外形。图案一般是指两维的平面设计,如床单、地毯的图案等。色彩可以是构成图案的成分,也可以是构成形状的部分。这样,外观设计可以是立体的造型,可以是平面的图案,可以辅以适当的色彩,还可以是三者的有机结合。
外观设计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的设计,又隐含着外观设计必须富有美感。事实上,运用形状、图案、色彩对产品的外表进行装饰或设计,必然会为产品带来一定的美感。当然,对于外观设计中美感的要求不能定得太高。在美国1930年的一个案例中,申请人就一件混凝土搅拌器的外观设计提出专利申请,专利局以缺乏装饰性美感为由,驳回了申请。法院则推翻了专利局的决定,指出“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中美感和装饰性的要求,不能定义为在美术品或艺术品中所见的美和装饰性。”法院认为,外观设计专利法的目的是鼓励人们尽可能消除许多机器或机械装置上不雅观和令人厌恶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