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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西城建筑工程履约担保,稳定

    2024-09-21 10:41:01 378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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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工程履约保证担保,如果是非业主的原因,承包商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担保人应承担其担保责任:

    1、向该承包商提供资金、设备、技术援助,使其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2、直接接管该工程或另觅经业主同意的其他承包商,负责完成合同的剩余部分,业主只按原合同支付工程款。

    3、按合同的约定,对业主蒙受的损失进行补偿。

    银行保函格式有三种类型:一般保证格式、连带责任格式、独立保函。

    一般保证格式的特征:

    1、银行为第二责任人。

    2、①保证方式明确为一般保证;

    ②被保证人已不能履行债务;

    ③索赔需要出具的关于被保证人违反主合同约定而需承担责任的生效裁判文书。只要保函文本中有上述任意2种或以上,都可以判定为一般保证格式。

    连带责任格式的特征:

    1、银行与被保证人并列为责任人;

    2、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连带责任。

    独立保函格式的特征:

    1、保函载明见索即付;

    2、保函索赔条件描述为无条件索赔、无需证据索赔等;

    3、保函载明适用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

    银行绝不接受的条款

    1、收到索赔通知后至少7个工作日赔付,立即、小于7个工作日或者日期单位为天的均不接受,如果一定要准入需追加0.2%收费;

    2、保函必须载的到期日;

    3、保函权利不可转让,或经银行书面同意方可转让;保函权利可以由继承人继承,但是不可以由受让人继承。

    保函格式的苛刻程度影响审批条件,没有格式要求的甲方尽量沟通采用弱格式,有格式要求的甲方尽量能弱化保函格式。

    工程履约担保的法律规定

    履约担保是担保公司承诺一旦在该项担保的受保人履行了其所应履行的合同义务之后,保证人将保证购销合同中有关货款支付、货物供应等结算条款或违约金支付条款得到执行,从而有效地避免或降低供需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风险,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履约担保的种类包括:工程合同履约担保、工程招投标履约担保、技术转让合同履约担保、贸易合同履约担保、房地产交易担保、机动车交易担保、房屋产权过户交易担保、企业产权过户交易担保、合约对冲押金/预付款/质量保证金担保、中介费/佣金担保、产品质量担保、出国留学经济担保、个人分期付款消费担保、诉讼保全担保等。

    其中开展为广泛的的业务有:工程合同履约担保和工程招投标履约担保。

    工程合同履约担保:保证担保人(担保公司)向招标人出具履约保函,保证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规定的一切条款将在规定的日期内,以不超过双方议定的价格,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完成该项目。一旦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违约或因故无法完成合同,则保证担保人可以向该承包商提供资金或其他形式的资助以使其有能力完成合同;也可以安排由新的承包商来接替原承包商以完成该项目;还可以经过协商,业主从新开标,中标的承包商将完成合同中的剩余部分,由此造成后造价超出原合同造价的部分将由保证担保人承担;如果对上述解决方案不能达成协议则保证担保人将在保额内赔付业主的损失。

    履约担保金额一般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 10% 。若用经评审的投标价法中标的,履约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合同价款的15% 。

    工程招投标履约担保:保证担保人(担保公司)在投标人投标之前,向招标人出具投标保函,保证中标人将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将提供招标人所要求的履约保函。如果中标人违约,则保证担保人将在保额内赔付招标人的损失。投标保证担保可用于设计招投标、施工招投标、监理招投标、材料采购招投标等各种招投标活动。

    投标担保金额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 2% ,不得超过 80 万元人民币。

    ,履约保证金具有选择性。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出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时,此项条款方为有效,如果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在中标后不得追加。

    第二,履约保证金具有实践性。履约保证金不同于定金,履约保证金的目的是担保承包人完全履行合同,主要担保工期和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承包人顺利履行完毕自己的义务,发包人必须全额返还承包人。履约保证金的功能,在于承包人违约时,赔偿发包人的损失,且并不以交纳履约保证金为限。如果约定了双倍返还或具有定金独特属性的内容,符合定金法则,则是定金;如果没有出现“定金”字样,也没有明确约定适用定金性质的处罚之类的约定,已经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就不是定金,而是其他金钱质。约定了履约保证金却又没有交纳的,关于履约保证金的约定成立但不发生法律效力。因为,质押合同也是实践性合同,必须以交付为生效条件。 因此,履约保证金具有实践性。

    第三,履约保证金应当具有对等性。履约保证金强调的是保证发包人或投资者的利益,这种保证既可由中标的承包人承担,也可由第三方承担,但须发包人认可方为有效,由此产生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具有替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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