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版本《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于2022年6月1日实施。纳入该目录的产品都属于特种设备的监管范围,应办理特种设备设计、生产、制造、安装许可证资质。
炉生产许可证资质
压力容器设计资质许可证,压力容器生产、制造资质许可证
气瓶生产、制造资质许可证,气瓶设计资质许可证
压力管道安装资质许可证,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证资质
压力管道元件生产、制造资质许可证(阀门、管子、管件、法兰、元件组合装置)
验收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签署受理意见,并退还申请人。申请人不同意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驳回通知书。
产品试制和型式试验
按规定需要进行产品试制或型式试验的,申请人应当在验收后准备试制或型式试验。
承担型式试验的单位应当在型式试验结束后向申请人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申请从事特种设备制造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 2、有与制造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3、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加工设备、检测手段; 4、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转; 5、有与制造范围相适应的技术规范、标准; 6、能够保证产品性能符合特种设备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具体条件见《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等技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