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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消防设计,因为专业所以信赖

    2024-12-14 05:01:02 699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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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规范一般规定

    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适用于具有电气火灾危险的场所。

    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由下列部分或全部设备组成:电气火灾监控器;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注:当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用于电气火灾监控时,可接入电气火灾监控器。)

    3、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及电气火灾危险性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并应根据电气线路敷设和用电设备的具体情况,确定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形式与安装位置,搭配iFire消防宝实时监控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在无消防控制室且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设置数量不超过8个时,可采用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4、非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不应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探测器回路。

    5、在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电气火灾监控器的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应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或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上显示;但该类信息与火灾报警信息的显示应有区别。

    6、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不应影响供电系统的正常工作,不宜自动切断供电电源。

    消防专用电话场所设计要求

    消防电话:用于消防控制室与建筑物中各部位之间通话的电话系统。由消防电话总机、消防电话分机、消防电话插孔构成。消防电话与普通电话分开的专用独立系统,一般采用集中式对讲电话。

    消防电话总机:在多线制消防电话系统中,每一部固定式消防电话分机占用消防电话主机的一路;总线制消防电话总机是一种新型的火警通信设备,通过两总线、24V电源线与电话模块、电话插孔、电话分机一起构成的火灾报警通信系统。

    消防电话分机:固定式消防电话分机有被叫振铃和摘机通话的功能,与消防电话主机配合使用;手提式消防电话分机插入插孔即可呼叫主机,便于携带。

    设置场所

    消防电话的总机设在消防控制室,是消防电话的重要组成部分;消防电话分机设置在建筑物中各关键部位(如消防水泵房、发电机房、配变电室、计算机网络机房、主要通风和空调机房、防排烟机房、灭火控制系统操作装置处等),能够与消防电话总机进行全双工语音通信;消防电话插孔安装在建筑物各处,插上电话手柄就可以和消防电话总机通信。

    设计要求

    消防专用电话线路的可靠性关系到火灾时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是否畅通,故新《火规》强调消防专用电话系统应为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就是说不能利用一般电话线路或综合布线网络(PDS系统)代替消防专用电话线路,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应独立布线。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

    为了确保消防专用电话的可靠性,消防专用电话总机与电话分机或插孔之间的呼叫方式应该是直通的,中间不应有交换或转接程序,即宜选用共电式直通电话机或对讲电话机。

    火灾时,与消防作业的主要场所的通信一定要畅通无阻,以确保消防作业的正常进行,故规定电话分机或电话插孔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水泵房、发电机房、配变电室、计算机网络机房、主要通风和空调机房、防排烟机房、灭火控制系统操作装置处或控制室、企业消防站、消防值班室、总调度室、消防电梯机房及其他与消防联动控制有关的且经常有人值班的机房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消防专用电话分机,应固定安装在明显且便于使用的部位,并应有区别于普通电话的标识。

    2、设有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或消火栓按钮等处,宜设置电话插孔,并宜选择带有电话插孔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3、各避难层应每隔20m设置一个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或电话插孔。

    4、电话插孔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1.5m。

    5、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或企业消防站等处是消防作业的主要场所,故新《火规》强调应设置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

    餐饮业开设如何办理消防验收?

    餐饮行业作为公共聚集场所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都要进行消防验收、消防申报、及营业前检查的。那餐饮行业如何办理消防验收?

    公安部120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第八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五)员工岗前消防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第九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消防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七)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火灾探测器的安装

    (1)点型火灾探测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

    ② 探测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③ 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④ 在宽度小于3 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点型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 m;点型感烟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 m。探测器距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一半。

    ⑤ 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必须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

    (2)线型火灾探测器和可燃气体探测器等有特殊安装要求的探测器,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3)探测器的底座应固定牢靠,其导线连接必须可靠压接或焊接,当采用焊接时,不得使用带腐蚀性的助焊剂。

    (4)同一工程中的导线,应根据不同用途选不同颜色加以区分,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电源线正极应为红色,负极应为蓝色或黑色。

    (5)探测器底座的外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cm的余量,入端处应有明显标志。

    (6)探测器底座的穿线孔宜封堵,安装完毕后的探测器底座应采取保护措施。

    (7)探测器的确认灯,应面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入口方向。

    (8)探测器在即将调试时方可安装,在安装前应妥善保管,并应采取防尘,防潮,防腐蚀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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