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证书,成为国际贸易活动中常见的结算方式。按照这种结算方式的一般规定,买方先将货款交存银行,由银行开立信用证,通知异地卖方开户银行转告卖方,卖方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发货,银行代买方付款。
义务:严格审单;垫付或贴现跟单汇票;背批信用证;
权利:可议付也可不议付;议付后可处理(货运)单据;议付后开证行倒闭或借口拒付可向受益人追回垫款 付款银行。信用证上指定付款的银行,在多数情况下,付款行就是开证行。
对符合信用证的单据向受益人付款的银行(可以是开证行也可受其委托的另家银行)。
有权付款或不付款;一经付款无权向受益人或汇票善意持有人追索
保兑行受开证行委托对信用证以自己名义保证的银行
加批“保证兑付”;不可撤消的确定承诺;
独立对信用证负责,凭单付款;付款后只能向开证行索偿;
若开证行拒付或倒闭,则无权向受益人和议付行追索。
承兑行。对受益人提交的汇票进行承兑的银行,亦是付款行。
偿付行。受开证行在信用证上的委托,代开证行向议付行或付款行清偿垫款的银行(又称清算行)。
只付款不审单;只管偿付不管退款;不偿付时开证行偿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