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一般分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所谓自行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为自己进行的辩护。这种辩护贯穿于刑事诉讼整个过程,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在审判阶段,被告人都可以为自己辩护,自行辩护是十分有效并被频繁使用的辩护方式。委托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与法律允许的人签订委托合同,由他人为自己作辩护。这里的他人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其他公民。委托辩护相对于自行辩护而言更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因此成为现代刑事诉讼中为主要的一种辩护方式。指定辩护是指遇有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的,法院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为其辩护。
刑事辩护可以分为:
1、自行辩护,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进行的辩护;
2、委托辩护,即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或者近亲属等进行的辩护;
3、指定辩护,即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为其指定律师辩护人。按照辩护方向可以分为:无罪辩护、罪轻辩护、指控罪名不成立辩护。
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实体法包含哪些内容?
个是有没有罪的问题。比如是合同纠纷还是合同诈骗,前者是民事纠纷,后者是犯罪;再比如是强奸、通奸还是谈恋爱,是故意杀人还是正当防卫等等都是罪与非罪的问题,如果对刑法不熟,这些就无法区分。
第二个是此罪与彼罪的问题。当事人是重罪还是轻罪?比如组织妇女卖淫罪和容留介绍卖淫罪,前者就是重罪,后者是轻罪。再比如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刑罚是无期,骗取贷款罪刑罚是7年。这两个罪的差别就在于有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第三个是罪轻和罪重的问题。如果说定罪无可避免,那么就要考虑量刑轻重。一个案件从侦查、起诉到法院以后,有罪已经很明显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怎么判,是有探讨空间的。
罪轻辩护的法定理由。通过此罪与彼罪之辩改变定性,将重罪辩成轻罪,终提出罪轻辩护观点。主要有:一是主观上的重罪变轻罪,如将故意杀人罪辩成过失杀人罪:二是单一主体上的重罪变轻罪,如公职人员的贪污罪辩成非公职人员的职务侵占罪;三是单一主体变成双重主体,例如将自然人犯罪辩成单位犯罪,我国对单位犯罪的处罚是对单位适用财产刑,对自然人则刑减一等,特别是没有死刑;四是时间差上的罪轻,《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以修订后的《刑法》实施日1997年10月1日为界,在此前所犯罪行,按从旧兼从轻原则处理;五是多人犯罪中的罪轻,如前所述共同犯罪或犯罪集团中的从犯、胁从犯;六是多罪中的罪轻,根据数罪并罚原理,将数罪辩成一罪,以达到罪轻而从轻、减轻处罚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