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国家倡导低碳、环保出行,根据城市规划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国家采取财政、税收、政府采购等措施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限制高油耗、高排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发展,减少化石能源的消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条件具备的地区,提前执行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阶段排放限值,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并改善城市交通管理,优化道路设置,保障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的连续、畅通。
企业环保的规则 :
一、技术措施:
1、设备环保技术:采用环保的技术、设备、产品和组织技术,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和耗能,改善环境质量。
2、废气排放技术:采用有效排放技术,有效控制废气排放,减少污染物排放。
3、废水排放技术:采用有效的处理技术,减少废水流入环境,达到国家标准。
4、节能技术:采用节能技术,提高节能率,降低能耗,减少排放。
二、法规要求:
1、政府环保法规: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地方政府制定的有关环保法规,执行节能减排的相关政策。
2、环保审批文件:企业应当按照环保机构的要求,按照规定提交审批文件,经过批准才可以投入生产经营。
3、环境检测认证: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定期对环境进行检测,取得环境检测认证,以证明环境质量达到标准。
4、消除污染技术:企业应当采用有效的消除污染技术,改善环境质量。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复议
企业对于税务处罚所不满意的地方,可以向税务机关提起复议。复议的流程大致如下:企业收到税务处罚决定书后,向税务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税务机关对该复议申请进行审理,并作出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