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申请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如果申请人自己没有专业的商标知识,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疏漏,严重一点可能会失去商标注册的时机,不仅浪费时间和精力,更浪费金钱,即便是注册成功了也不会范围保护自己的品牌。尤其是如今商标注册单量越来越多,注册难度越来越大,如果没有通过商标代理人专业的查询、分析和策划才进行注册,而是直接注册的话,那么成功率是非常低的。说白了专业的事情就该由专业的人来完成,才是效率的办事方法。
第四十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第四十一条: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第四十九条: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以变更后名义递交商标续展申请的所需材料:
1、申请人盖章或签字的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盖章或签字的委托书原件;
3、申请人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4、商标申请人已递交变更申请的情况说明。
需要注意的是,商标变更时,注册人名下全部商标需要一并变更,否则商标局会下发补正,商标注册人地址中间发生多次变更的,可以以后地址为准,做一次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虽然商标局有严格的审查程序和标准,但每一个申请商标的注册审查都是通过各个审查员的独立工作来完成的,由于不同的审查员在专业范围、知识面及工作经验等方面存在着个体差异,审查工作必然会受到主观方面的因素影响。针对相同类型的个案,不同的审查员可能得出截然相反的判断结果。为
了确保审查质量,保障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利益,《商标法》设置了驳回复审的救济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