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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武侯空放短借,额度高可借20万

    2024-11-23 06:06:01 17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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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款合同禁止利息先扣的规定

    借款合同禁止利息先扣。所谓利息先扣,是在贷款人发放借款之时,就将一部分利息在本金中预先扣除的做法。利息先扣的问题在于,在支付本金时就预先扣除一部分利息,使借款人从一开始就没有得到全部的借款数额。例如,借款100万元,约定月息百分之二为2万元,在支付本金时,只支付88万元,其余12万元作为六个月的利息预先扣除,借款人实际使用的借款金额就是88万元。

    当事人约定利息先扣的,在法律上不具有效力,其办法是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认定借款本金并计算利息。如上例,贷款人出借借款利息先扣12万元,实际支付88万元,就按照88万元计算本金,月息二分,为1.76万元。

    借款合同的利息之债的基本规则是:

    1、借款合同分为本金之债和利息之债。利息之债是否存在,依据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对利息之债有约定的,依据其约定确定。

    2、禁止高利放贷。这是通过民法典规定的借贷合同必须遵守的准则。目前民间借贷中的高利放贷比较普遍,有的甚至比较疯狂,甚至有约定月息10%的高利贷,年息就是120%。高利贷破坏国家金融秩序,损害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必须予以禁止。因而,凡是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之债的,借款的利率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违反国家关于利息之债的有关规定。例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可以约定支付利息,但约定利息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高利贷的规定,即月息二分为上限;月息超过二分至不满三分的,为自然债务,不予强制保护;月息三分以上的为非法利息。

    3、如果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之债没有约定,视为没有利息,为无息借款;不过,如果借款的主合同上没有约定利息,但是在补充合同上规定有利息之债,则为有息借款。

    4、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协议补充不成的,对于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借贷,以及法人、非法人组织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应当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没有利息,为无息借款。

    有偿性。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意在获取相应的营业利润,因此,借款人在获得金融机构所提供的贷款的同时,不仅负担按期返还本金的义务,还要按照约定向贷款人支付利息。利息支付义务系借款人使用金融机构贷款的对价,所以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为有偿合同。在这一点上,该合同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有所不同:后者为无偿合同,当事人对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没有利息(《民法典》第680条第2款)。

    诺成性。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时,,合同关系即可成立,依法成立的,自成立时起生效。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不以贷款人贷款的交付作为要件,所以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则有所不同,该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民法典》第67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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