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提供的资料包括二代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银行账户、买卖合同、收入证明等。如果所交易的房产为番禺区的房产,还需额外提供银行流水;外地户籍需提供一年以上的纳税证明或者社保证明;有补缴情况的,要提供单位补缴证明,需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
一、审批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XX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二、受理范围,我市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因资金不足时,可向我中心各所属机构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申请条件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XX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
2、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或提取公积金后又连续缴存12个月以上;
3、在本市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不含商住两用房)并具备有关手续、文件和已交付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
4、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同意按照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6、同意按照本办法及《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的相关规定,按时履行还款义务;
7、法律、法规、规章和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借款人申请贷款视不同情况提供以下资料: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需提供《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预售合同》及不低于房价总额20%的首付款单据;
2、自建、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需提供建设或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施工文件,土地使用证或原房屋产权证,建筑施工合同及工程预算或决算;
3、购买二手房,需提供《房地产买卖契约》及契税完税凭证;
4、单位集资建房,需提供集资建房批准文件、集资建房交款单据、集资建房或买房协议书;
5、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户籍证明或有效居住证明;
6、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评估报告;
7、保证人出具的担保证明及保证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8、房地产置业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证明;
9、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