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证明书注意事项
1、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且在医院注册的医师,才有权开具疾病证明书。
2、医师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获得一定科学依据方可出具疾病证明书,不得单纯凭患者简单主诉,而不以医学科学检查为依据,或因人情关系,利用职权,滥用疾病证明书;不得伪造疾病证明书;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疾病证明书。
3、对诊断难度大,或诊断有分歧的疾病,不可出具诊断证明,更不能出具双重诊断证明,必须进一步检查得出准确结论。
4、属于公伤、交通事故、医疗纠纷、打架斗殴致伤者,其诊断证明必须经过会诊后,由主治医师以上的医师开具,科主任签字,方可盖章。
疾病证明是指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患者病情、诊断结果、方案以及情况的证明文件;而其他证明材料则包括了身份证明、收入证明等其他类型的证明文件。疾病证明的主要作用是确认患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所接受的情况,以便于个人或单位进行相关申报或索赔等。其他证明材料的作用则根据不同情况而定,但大多与个人或单位的身份、收入等方面有关。
疾病证明书开具和保管
1、凡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且在医院注册的临床医师,可在医务科登记领榷疾病证明书》;换取时持存根对换,遗失者应登报宣布作废(登报费用自理),否则不得再领龋
2、已领取的疾病证明书,应由领取人妥善保管使用。不得随意外借他人使用。
3、严禁出具虚假证明、人情证明,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理。
住院期间的检查报告需要复印的,可以找主管大夫给予复印或者打印,也可以跟护士长或者主任提出来要求复印检查报告,护士长或者主任会安排人员陪同病人或者家属带病历到病案室复印,复印检查报告需要缴费,按照实际复印的页数交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