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推倒方法拆除建筑物的规定 拆除建筑物一般不应采用推倒方法,因特殊情况必须采用该方法时,应做到:砍切墙根的深度不能超过墙厚度的1/3,墙的厚度小于两块半砖的时候,不许进行掏掘;在掏掘前,要用支撑撑牢;推倒前,应发出信号,待全体人员避到远离被拆高度2倍以上的处后,方可进行;用绳索牵拉。
对建筑物进行拆除,称拆除工程作业,由于这类建筑物多已危旧,作业地点也较杂乱,因此在作业中要特别注意,进行拆除工程作业的要点如下:
(一)拆除作业之前,先对被拆除物结构强度进行详细调查,制定拆除施工方案,
(二)将各种管线切断或迁移。
(三)在拆除物周围设围栏,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四)对倒塌危险的结构物要临时加固。
(五)遵照拆除方案,自上而下地顺序进行,禁止数层或室内外同时拆除。
(六)拆除建筑物时,楼板上不准多人聚集或集中堆放材料。
(七)采用推倒拆除法和爆破拆除法时,必须先经设计计算,并制定专项技术措施以后再进行。
拟定征地方案
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用地单位提出的征用申请后,应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定各项征地方面方案,征地方案包括以下各项主要内容:
1、农用地转用方案;
2、补充耕地方案;
3、征用土地方案;
4、供地方案
征地审核与批复
1、征用土地的审核: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报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2、征用土地的审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并将审查所需的文件、资料及时送该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3、征用土地的审定: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并按规定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30日内审查完毕;
4、征用土地的批复: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批件后5日内将批复发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