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赢跃品创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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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代办版权登记服务,可提供材料代写服务

2024-08-12 07:00:02  16次浏览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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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亦称“著作权”,符号:©。指作者或其他人(包括法人)依法对某一著作物享受的权利。

根据规定,作者享受下列权利:

(1)以本名、化名或以不署名的方式发表作品;

(2)保护作品的完整性;

(3)修改已经发表的作品;

(4)因观点改变或其他正当理由声明收回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应适当赔偿出版单位损失;

(5)通过合法途径,以出版、复制、播放、表演、展览、摄制片、翻译或改编等形式使用作品;

(6)因他人使用作品而获得经济报酬。上述权利受到侵犯,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有权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和赔偿损失。

可以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包括小说、诗词、散文、论文、速记记录、数字游戏等文字作品;讲课、演说、布道等口语作品;配词或未配词的音乐作品;戏剧或音乐戏剧作品;哑剧和舞蹈艺术作品、绘画、书法、版画、雕塑、雕刻等美术作品;实用美术作品;建筑艺术作品;摄影艺术作品;游戏作品;电影作品;与地理、地形、建筑 、科学技术有关的示意图 、地图、 设计图、草图和立体作品。

版权登记保护期限: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权法规定的14项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身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权法规定的14项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4.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权法规定的14项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专有权所有人应出示其享有专有权的合同。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内容:

1.作品登记表(一式两份)。

2.作品登记申请书。

3.版权代理委托书。

4.权利保证书。

5.作品创作说明书。

6.法人作品:1.营业执照复印件(A4)。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A4)。

7.非法人单位:1.身份证复印件(A4)。2.登记作品复印件、权利归属证明(或协议书)。

8.美术作品登记应提交155*115(mm)作品复印件一式二份。

9.计算机软件登记材料: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专有许可合同,登记申请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变更或补充登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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