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DI备案审查关注的重点
ODI备案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旨在规范境外投资行为、保护投资方权益,维护国家经济。实践中,监管部门主要围绕境内主体运营情况、投资资金来源、境外投资项目三方面进行审查。
(一)境内企业运营情况审查
境内资金将通过境内公司向外汇出,故首先需核查的是申请实施境外投资的境内公司运营情况。
通常,监管机构会从企业成立时间(需成立满一年以上),经营范围(与拟投的境外项目是否匹配或具有相关性)、经营状况(是否具备可持续盈利能力)、境内股东/合伙人情况(各股东/合伙人均需资信良好)、投资领域等多个维度考量境内企业,核心是确认该主体具备与其申报投资资金、境外投资项目相匹配的真实投资能力。
(二)投资资金来源审查
在投资资金来源方面,监管部门主要关注其是否真实合规。目前,境外直接投资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1)企业自有资金,如生产经营所得、实收注册资本等;(2)企业借款,如银行贷款等;(3)募集资金,如私募和公募基金等;(4)权益性资产出资,如公司出售房地产等资产获取的资金。
监管部门针对不同的资金来源在核查方式和关注点上各有侧重:
(1)对于企业自有资金,主要关注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银行账户流水,特别是主营业务收入、应收账款等科目;同时关注大额资金入账是否确为源自自身日常经营,通过账户附言、原始合同、发票等材料交叉复核;
(2)对于银行贷款,主要关注金融机构贷款合同中是否对资金用途有相关约束性条款等
设立终目的地企业需备案(核准)
为掌握对外投资资金真实去向,同时也有利于为对外投资企业提供服务和保障,《暂行办法》明确对外投资备案(核准)实行终目的地管理原则,进行“穿透式”管理。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对外投资的市场主体、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开展对外投资,在境外设立(包括兼并、收购及其他方式)企业前,应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相关信息和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相关主管部门为其办理备案或核准。
这里所述的企业为终目的地企业,终目的地指境内投资主体投资终用于项目建设或持续生产经营的所在地。这就是所谓的终目的地管理原则。
2、空壳公司不备案(核准)
穿透性管理意味着对于终目的地企业设立的路径上所进行的投资行为不予理会。具体而言,就是对于境内投资主体投资到终目的地企业的路径上设立的所有空壳公司,管理部门均不予备案或核准。
3、终目的地企业再投资不备案(核准)
同时,这种管理不是无限穿透,终目的地企业再开展的投资活动不属于现行对外投资管理范畴,无需办理对外投资备案或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