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产品GPSD指令介绍和产品范围 (2001/95/EC General Product Safety Directive)
2006年7月22日,欧盟委员会发布第2001/95/EC号指令(一般产品指令)的标准清单,取代以前公布的所有官方标准清单,有关标准由欧洲标准化组织按欧盟委员会指示制定的,涉及运动设备、童装、奶嘴、打火机、自行车、家具(包括折叠床)等产品。
2001年12月3日,欧盟通过了《通用产品指令》(GPSD,General product Safety Directly,2001/95/EC),并要求各成员国从2004年1月15日开始实施,原指令92/59/EEC也因此作废。GPSD提出了产品质量的基本要求,适用于除食品以外的一切消费产品,特别是对无专门法规(包含通用指令和特定产品指令)规定的产品要求做出了基本规定。因此,GPSD处于欧盟产品法规体系中的基础和水平地位;同时,GPSD是一些列产品专门法规的基础,从产品风险控制、产品责任等方面对这些专门法规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根据一般产品指令规定,生产商有责任确保在市场上销售的产品均属。这项规定适用于在市场销售的所有产品,或以其他方式向消费者供应的一切产品。
目的和范围
GPSD旨在确保哪些无专门产品法规(如玩具、化学品、化妆品、机械等)规定的消费品在欧盟境内的高水平的产品,从而保护消费者健康和,保障欧盟内部统一市场的正常运作。该指令也补充了专门产品法规未涵盖的一些规定,如有关生产商责任以及主管当局的权利和义务。该指令适用于非食品类的消费品,包括提供服务的所有产品,但不包括古董或二手产品。
产品的通用要求及合格评定方法
产品如符合欧共体有关条款时别认定是的,否则,产品应符合它在是市场上销售的成员国的法规,或符合欧盟官方公报公布的欧洲标准化的自愿性国家标准。如都不符合,产品应根据以下内容进行评定:
1. 由其他相关欧洲标准转化的自愿性国家标准;
2. 产品销售成员国制定的标准;
3. 委员会有关产品评定指南的建议;
4. 相关领域的良好行为规范;
5. 技术发展水平;
6. 消费者对于的期望。
生产商和销售商的职责
除了只可向市场投放产品这个通用要求外,生产商应告知消费者有关所提供产品的危险,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这些危险以及能够追溯危险产品。这些措施包括从市场上撤回产品,对消费者的足够且有效的警告,或从消费者手中召回产品。经销商也有责任提供符合通用要求的产品,监控市场上的产品,并提供必要的文件确保产品能被追踪。如果生产商或经销商发现产品是危险的,他们一定要通知主管当局,与主管当局进行必要的合作。生产商和经销商向主管当局通告的信息要求在指令附录中给出。对于严重危险产品,至少包含以下信息:
1. 能够准确识别问题产品或问题产品批次的信息;
2. 问题产品存在危险的完整描述;
3. 所有与产品追溯有关的有用信息;
4. 为防止对消费者造成伤害所采取措施的描述。
有关当局或法庭(如有争议)必须根据下列几项因素确定产品是否:
产品的特 点,包括成分、包装,以及装配、安装及保养说明;外观,包括标签,有关使用、弃置的任何警告或说明,以及任何其他说明或资料(如生产商资料);
产品可能对其产生危险的消费者类别(儿童或长者)。
生产商必须承担责任,确保在市场供应及销售的产品可靠,例如提供资料及警告,此外,假如产品可能引起危险,生产商必须采取适当行动,例如将产品从市场收回、给予消费者足够或有效警告,或向消费者收回产品
欧盟公布的标准覆盖下列产品:
户外家具--供露营、家居使用及租用的桌椅
滚轴溜冰运动设备-滚轴溜冰鞋
健身设备
固定训练设备
城市及旅行自行车
登山自行车
竞赛自行车
自行车-自行车配件-行李架
家具-折叠床
家具-家用童床及摇篮
儿童服装-儿童服装绳索及束带
儿童专用护理用品-婴儿及幼童用奶嘴
儿童专用护理用品-婴儿车
儿童专用护理用品-自行车儿童座椅
儿童专用护理用品-饮用设备
儿童护理用品-手提式婴儿床及支架
儿童护理用品-奶嘴挂带
打火机
装饰油灯
一般产品GPSD指令申请周期
产品资料准备齐全1-3个月内可以取得一般产品GPSD认证证书
根据一般产品指令规定,生产商有责任确保在市场上销售的产品均属。这项规定适用于在市场销售的所有产品,或以其他方式向消费者供应的一切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