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部门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
(二)、办理职责
受理企事业单位计量标准考核申请、复查,并组织考核、发证。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
2、《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2001)。
(四)、办理范围
1、地级以上市各项等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2、本省主管部门建立的各项计量标准;
3、省属企事业单位及重点管理计量器具生产企业建立的各项计量标准。
(五)、办理条件
1、办理对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计量标准经检定合格;
(2)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
(3)计量检定人员取得计量检定员证;
(4)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2、申请考核(复查)应递交的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表》(一式二份);
(2)《建立计量标准技术报告》(一份)。
3、计量标准复查
各有关单位应在《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到期复查申请,逾期按新申请考核办理。